(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社保转移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参保人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打印《社会保险参保凭证》。
(二)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社会保险关系轩移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参保经办机构,收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轩移接收函》后,将相关转移资料及资金汇至新参保地指定地址及帐户。
(四)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转移的资料及转移基金后,确认转移信息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七、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社保转移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3179。
十、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557-302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