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意见属于鉴定意见,是一种法定证据。《刑诉法》(2018)第五十条;《民诉法》(2021)第六十六条;《行政诉讼法》(2017)第三十三条;均将鉴定意见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时限等事项。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先期垫付。被鉴定人确有困难,无力承担鉴定费用,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减免相关鉴定费用,在判决时由法院认定各方各自承担的费用。
当事人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因为特殊原因,办案机关也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原鉴定机构应当指定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其中法医类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主要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