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认定:
(一)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和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审批。简单地说,即“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程序。对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受灾人员还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