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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服务
发文日期: 2021-07-19 10:02:53 生成日期: 2021-07-19 1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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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苗庵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埇桥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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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放程序

文章来源: 苗庵乡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19 10:02 责任编辑: 苗庵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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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依靠政策的优惠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三是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区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给予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市级财政承担2元,区级财政承担8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l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

八、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目前暂按原办法妥善处理。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管理服务

区编办要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探索实践农保机构管理体制新路子。可以通过调整、招聘等方式合理充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工作人员,配备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履行新农保职责。村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新农保业务协办人员,也可由村干部兼任,逐步实现农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不出村。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并按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其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要注重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情况,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区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新农保试点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应协调配合,提供农业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区民政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扶贫办、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区编办要加大对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新农保工作力量。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其重大意义,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农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