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2-08-10 11:18:08 生成日期: 2022-08-10 11:18:0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苗庵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词: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文章来源: 苗庵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8-10 11:18 责任编辑: 苗庵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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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药品零售

2.审批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3.受理机构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申请条件 :

5.申请材料目录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企业自行承诺或刊登遗失声明(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未遗失的许可证原件缴回;经办人授权证明

6.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市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窗口人员受理材料后,转承办人员审核。 3、发证。由承办人员将材料送交签批后制证、发证。

7.办结时限 :

8.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9.结果送达

10.监督投诉渠道:0557-666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