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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3-11-09 11:12:28 生成日期: 2023-11-09 11:12:2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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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3]36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09 11:12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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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N066L9C,法定代表人:张忠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9月18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交办单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炭化炉废气处理设备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但已进行验收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员的身份;

2. 2023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炭化炉废气处理设备建设情况;

3. 2023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环评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炭化炉废气处理设备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3]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壹万陆仟元(11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2504850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