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交通服务水平,加快乡村全面振兴步伐。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和《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21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遵照省市统筹、县区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原则实施,坚持统筹规划、总体控制、集中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全力推进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
第三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统筹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形成自下而上的公议、复核及审批的决策机制,群众愿意干、政府就支持,市县先建设、省里再补助,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自检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 “七公开”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养护机制,确保农村公路运行长效。
第五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纳入省民生工程范畴组织实施。坚持做好民生工程常态化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工程实施与监督,做实做细基础信息填报工作,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做到项目年初计划有目标、执行过程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规定。
第七条 实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
第八条 “十四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重点实施提质改造工程,包括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2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以及联网路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双车道公路。2021年,全市实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166.614公里。
第九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
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原则上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建制村双车道公路改造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6米。通20户以上自然村的硬化路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3.5米);错车道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距等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间隔不得大于300米。通村硬化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压实或换填处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需求特点等因素,对于通村硬化路路面宽度低于4.5米的路线路段,由县区交通运输局合理确定每个项目路面宽度,报请县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确认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选址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避免大填和大挖,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时严格执行扬尘治理等各项环保措施,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坚持桥涵同步配套的原则,注重危桥改造。
第三章 组织实施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公路扩面工程实施,并参照“十三五”期间农村道路畅通民生工程给予适当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议计划编制上报、组织实施、整合建设资金,确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廉政和管养目标实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复核上报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议计划,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管,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抽查等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工作;市县区发改、扶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行为。
第四章 资金管理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资金除省和市级按政策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适当补助资金;
(三)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十九条 “十四五”时期,交通运输部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现阶段相关投资政策尚未出台,2021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补助标准暂参照“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政策执行,如有调整另行下发通知。
省市补助资金标准:县乡公路升级改造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县70万元/公里和国家级贫困县8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建制村双车道公路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县46万元 /公里和国家级贫困县48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20户以上自然村的硬化路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县23万元/公里和国家级贫困县24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统筹解决。市级补助资金与建设成效挂钩,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直接费用,不得改变投资方向和投资用途,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级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每年9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中提出各市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征求各县区意见。
(二)每年10月15日前,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同步要求县区开展具体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工作。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初审,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及时组织审核、整理,于每年12月底前正式下达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计划依托安徽省农村公路“十四五”项目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年度建设计划时需同步上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空间属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15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辖县(市、区)调整项目的初审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经审核后每年6月底前下达调整项目清单,完成调整项目的批复工作。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并于6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调整。
第六章 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实行每年动态更新调整,最终项目库由“十四五”各年下达的建设计划及调整计划项目组成。县区按照安排原则调查摸底申报,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确定,凡纳入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执行“一路一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中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报市备案。
第二十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可采取同一乡镇多项目组建片区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其他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必须填写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严格履行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县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监督工作。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参建单位按单位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一)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计单位应深化设计管理,完善施工中后续服务,承担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理。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得低于10%,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公示制对工程的建设动态、先进经验、创新理念以及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等事迹加强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民生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绩效。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当月20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当月2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及相关工程统计报表。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项目设计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四)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五)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原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
(九)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报市备案。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七章 建后管理养护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基础台账信息。
第四十六条 按照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和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养护工作,将其纳入行政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范畴,安排“四好农村路”市级补助资金,监督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体系,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养护具体落实措施,监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养护工作。乡镇政府应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认真履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管理养护职责,指导并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管理养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成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管理养护监督和指导工作,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养护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与监管工作,对建成的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管理养护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路政管理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坚持“县道县管、乡村道乡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养护责任制,落实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养护资金,明确路段路长和乡村专管员及管养人员,形成工程建后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后列养率达到100%,实现小修保养常态化。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有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严格履行省市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全市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严格执行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的;
(二)不能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
(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工程建设进展滞后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的;
(八)不按市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