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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生办浏览量:发表时间:2021-05-24 15:48 责任编辑: 民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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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河流水生态保护力度,落实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皖环发〔20198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水环境质量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稳步实施宿州市沱湖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建立健全以县区(市管园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全市共有13个生态补偿断面,基本涵盖了四县一区以及市经开区、宿马园区主要河流断面。设定生态补偿(赔付)基准为50万元/月,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当断面水质劣于年度目标时,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县区(园区)对下游县区(园区)或市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断面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900万元。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对生态补偿断面监测一次,每月核算各生态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核算结果征求各地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每月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通报断面生态补偿资金情况。

(二)宿州市沱湖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在沱河、唐河和北沱河流域上下游共设置10个生态补偿断面,涵盖市高新区、桥区、灵璧县、泗县。补偿断面水质目标全部为Ⅲ类。补偿(赔付)系数按区域污染负荷设定补偿(赔付)系数,除樊集断面作为泗县唐河和北沱河共同的出境补偿断面系数为1外,其余断面系数均为0.5。断面上下游县区之间根据水质达标情况实行双向补偿。无下游县区的断面,由市财政与相关县区、园区之间进行补偿。设生态补偿(赔付)基准,暂定为200万元/月。当断面水质达标(Ⅲ类及以上),下游县区或园区向上游县区或园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当断面水质未达标,上游县区或园区向下游县区或园区支付污染赔付金。考虑到流域水系较为复杂,责任边界不好界定,我市设置预警监测断面2个,分别是沱河宿东闸和沱河大杨渡口断面。汛期开闸泄洪期间,当沱河王桥闸断面水质超标时,可扣除上游沱河宿东闸来水背景值。沱河大杨渡口监测断面位于桥区和灵璧县交界处,当该断面水质明显劣于王桥闸断面时,原则上使用大杨渡口断面数据代替王桥闸断面数据。另外,当跨界水体因涵盖双方区域污染汇入造成该断面超标时,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生态补偿断面附近区域有污染源排污行为导致水质恶化,另一方应承担该断面的超标赔付责任。市生态环境局按月核算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按季度结算(省里是按年结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流域污染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四、资金来源

上下游地区及市财政按照《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秘〔2018130号)、《宿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建〔2019101号)、《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沱湖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宿环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规定支付补偿或赔付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管园区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将生态补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列入民生工程狠抓落实。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县(区)、市管园区要建立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的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流域水环境改善。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市管园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绩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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