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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62/202008-00005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08-27 10:38
号: 埇卫疾控〔2020〕15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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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关于印发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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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表时间:2020-08-27 10:38 责任编辑: 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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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2020年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宿卫疾控【2020】20号)要求,结合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际需求,制定本监测方案,适用2020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埇桥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4日

 

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2020年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结合埇桥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际需求,制定本监测方案,适用于2020 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适时发现食品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监测。对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物开展一般地区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开展应急风险监测。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和哨点医院设置

监测点:可按照要求到监测食品样品的各乡镇及城区范围采集。

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所有承担食源性疾病的医疗卫生单位,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工作要求

1.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区疾控中心按照市级方案规定的任务量采样,同时监测样品以本地产品为主,不低于任务量的60%。综合考虑本地区生产和消费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区疾控中心加强对采样人员培训,强调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

2.食源性疾病监测。监测医院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收集和进行网络报告。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三)监测方法

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参见《2020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参见《2020年国家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监测参见《2020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报告监测结果。

1.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

区疾控中心负责样品的采集工作与送样工作,不负责数据上报工作。

2.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区疾控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区卫健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疾控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区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医疗卫生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报告。区卫健委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责分工

在区卫健委领导下,区疾控中心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区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管理与协调,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通报监测结果。

区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对辖区内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受区卫健委委托,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区卫健委、食品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留存记录;按时审核、上报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及撰写分析报告等。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医疗机构全年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并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五、附件

1.埇桥区202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3.埇桥区202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和专家小组

 

 

附件1

2020年埇桥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2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以下二部分内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范围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三)监测内容

医疗机构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原则上,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中医医院不低于200例,其他食源性疾病监测机构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0例;可疑食品填报率不低于95%。所有医疗机构应做到应报尽报。

(四)监测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

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

(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2)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3)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控中心报告。

发现跨区域的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由市疾控中心安排事件的调查和报告。

4、区疾控中心应当按时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报告并提交区卫健委和市疾控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监测内容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机构

区疾控中心及各医疗机构。

(三)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区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信息报送

区疾控中心调查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并同时上传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3.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信息客观、准确、科学,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有关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要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防止主观臆断。

 


附件2

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

工作方案

根据《2020年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埇桥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风险监测需求,为确保监测相关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特制定本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一、目的

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控制,保证监测系统实验室的分析数据准确、可信,提高我区食品卫生监测队伍的技术能力。

二、依据

1.2020年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2020年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致病菌、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埇桥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按《2020年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在区卫健委领导下,由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区疾控,中心确认本辖区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质量控制内容及要求

(一)区疾控中心应确保建立完善、规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市疾控中心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规范监测工作。加强质量监督员对检测过程的监督,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二)抽(采)样:区疾控中心根据所承担的采送样任务,保证样品采集及时、分布合理,采样工具及运输符合要求。采样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授权。由二名以上采样人员同时完成对同一件样品的采集。采样过程记录纳入相应检验报告档案,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三)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1.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

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及各参比实验室组织的食源性致病菌和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检测质量控制考核。一旦出现不满意结果,实验室必须迅速查找出现不满意结果的根本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2.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

(1)实验室制定和实施充分的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以确保并证明检测过程受控以及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质控计划尽可能覆盖所承担的项目和检测人员。

(2)采取质量保证措施,做好测试前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样品流转、保存、处置,测试的整个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各实验室应关注检测方法中提供的限制说明、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选择的检测方法应确保在限量点附近给出可靠的结果。应对首次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方法技术确认或验证工作,如通过试验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回收率、适用的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等特性来对检测方法进行确认。微生物检测在进行方法证实时,最好采用自然污染样品或人为添加目标微生物的样品进行方法证实试验,并对成品试剂用标准菌株进行性能验证并保存文字和图片记录。

(4)积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工作。

①采取以下方法实施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如空白试验、相关性分析、重复检测、各种比对、质控样品(在可获得的情况下,每批样品均应带入一个质控品进行检测)、加标回收等,必须对内部质量控制结果进行自我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适用时,实验室应使用控制图监控实验室检测数据质量。

②针对微生物定量检测项目,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进行监控,或使用质控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针对微生物定性检测项目,应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质控样品或用标准菌种人工污染的样品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5)异常结果处理对检测结果异常(检测值明显高于或低于正常值或标准值、采用某一种方法检测为阳性结果)的样品要进行复检,必要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或送上一级监测机构进行确认。

(6)检测数据须进行自校和复核。数据处理符合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结果报告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报告允许采用简易方式(如表格形式)报告,但检测报告中必要的信息不可缺少。

(8)微生物指标的检测,每一批实验要用标准菌株做验证实验,试验过程中,使用标准菌株做对照,同时做好记录。

3.现场质控考核督查

随时做好迎接省卫、市卫健委组织的食品监测点实验室质控工作现场督查工作

(四)保证网报及时、准确、完整:

1.必须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后才可进行网上提交数据。

2.网报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有专人负责网报数据的审核。

 

 


附件3   

埇桥区202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新安   区卫健委主任科员

副组长:刘中华   区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辛亚莉   区卫健委疾控股股长

刘  森   区疾控中心党支部书记  

曾  平   区疾控中心卫生科科长

陆  燕   区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  

 

 

埇桥区202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专家小组

 

组  长:刘中华  区疾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刘  森  区疾控中心党支部书记  

曾  平   区疾控中心卫生科科长

陆  燕   区疾控中心检验科科长

成  员:王  燕  区疾控中心卫生科副科长

李景景  区疾控中心卫生科副科长  

刘  周    区疾控中心卫生科科员

秦  楠     区疾控中心卫生科科员

 关于印发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埇桥区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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