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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004-00053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4-24 16:30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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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部门解读:埇桥区民政局关于《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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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埇桥区民政局关于《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0-04-24 16:30 责任编辑: 办公室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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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埇桥区民政局关于《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减少床位空置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经研究,对我区现行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试点,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9年,埇桥区共有公办敬老院56家,分布于25个乡镇及2个街道。全区公办敬老院共有床位3656张,实际在院老人1116人,其中护理型床位1500张。以前的乡镇敬老院管理水平低下,仅仅解决老人一日三顿饭,精神文化生活缺乏,通过公建民营能够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档次,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实现“以院养院”的目标,加强服务功能多样化,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二、《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起草过程

埇桥区民政局在经过多次调研、认真学习和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起草了《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随后区民政局书面征求了及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区发改委、25个乡镇等单位反馈了意见。区民政局采纳各单位反馈意见,对《预案(修订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对文字表述进行适当调整。

三、制定《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减少床位空置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经研究,对我区现行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试点,起草了《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修订稿)》,拟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工作目标和任务:一是提高乡镇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档次,扩大服务群体,重点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二是增强乡镇敬老院自身生存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实现“以院养院”目标。三是建立适度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探索社会养老新方式,年底前实现全区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全覆盖。

五、《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创新举措

一是履行公益职能。公建民营敬老院应该履行保基本、兜底线的政府保障职责,确保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公益性和福利性;二是确保资产安全。公建民营敬老院,要做到产权清晰,运营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招引优质服务资本和专业服务团队,科学设置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条件和形式;四是健全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规范运营行为,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公建民营运营环境。

六、《宿州市埇桥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试行方案》的保障措施

监督管理:(一)监管主体。公建民营后,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不变。区民政局负责对公建民营敬老院运营方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并定期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二)退出和违约责任追究机制。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指导、督促委托方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发布虚假广告的;

(4)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的;

(5)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6)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8)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

监督考核: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促进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提升。

其他事项:(一)公建民营敬老院内部设施购置、环境改造、院内绿化及其他运营开支经费,均由运营方投资和承担,政府不予补贴。如有专项补贴资金按相关补贴办法执行。

(二)公建民营协议签订后,乡镇敬老院原有固定资产双方移交时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备案工作。运营方对原固定资产的使用做好维护,因运营方使用不当造成损毁的照价赔偿(自然损耗除外);(三)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交由运营方全权管理,其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特困供养生活费、失能失智护理补贴、工作人员工资、物价上涨临时价格补贴、过节补贴等)按原渠道予以拨付。特困供养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现行相关法规办理,其生病护理和去世后的后事处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运营方按照特困供养老人入住协议进行解决;(四)原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由运营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去留;运营方应主动配合好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街道办事处所属敬老院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本方案将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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