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网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网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遵循“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委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开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
二、对上网信息和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由分管负责人签批审查意见;
(三)经审查批准后进行信息发布。
三、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密级规定,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国家保密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