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目录应遵循编制规范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结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分类上有较大的变动。目录更新,原则上自新增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二、编制目录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除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公开信息应编入政府信息目录外,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应尽量编入目录,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阅,但对编入目录的相关文件要对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三、信息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四、信息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五、信息目录编制与更新要进行严格地备案管理,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