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949/202005-00036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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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10:15 |
文号: | 此文件为无文号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长期有效 | 关键词: | |
名称: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埇桥区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马晓晴     复审:潘广芝    终审: 吴奎力 |
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埇桥区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埇桥区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暂行办法
为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职工安置范围
1、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且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2、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且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3、对于没有办理招工(录用)手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改制企业一直常年使用并且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一直在岗的职工,享受在岗期间的安置政策。
4、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因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原因待岗、下岗或经企业批准离岗的,享受安置政策。
以上人员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辞职或因违纪、违法原因被辞退、开除的不予安置。
二、职工安置标准
(一)历史拖欠清偿
1、清偿拖欠工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发而没有发放的在岗期间工资给予清偿。
2、补缴社会保险费欠费。截止企业改制基准日,对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且存在欠费的给予一次性补缴。
对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中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政策规定符合参保、补缴条件的,应为其补办参保手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起始时间:1996年1月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3、清偿职工集资款(风险抵押金)。对职工集资款、风险抵押金,给予一次性清偿。
4、清偿其它拖欠费用。企业拖欠职工垫交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拖欠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抚恤金、伤残补助等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给予一次性清偿。
(二)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按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计算。
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凡经组织、人事、劳动和企业主管部门调动的,其调入前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有军龄的,其军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档案移交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退休人员安置待遇
1、改制企业为已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待遇。
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未再生育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3000元。
(四)遗属人员安置费用及待遇
原属企业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按企业改革改制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预提 ,统一交由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发放。成年人预提至80周岁,但最长不超过20年;75岁以上,预提5年;未成年人预提至18周岁。
(五)工伤人员待遇
对于已按规定参保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待遇执行。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一次性预提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一次性预提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包括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旧病复发、辅助器具配置等,预提至本人75周岁,其中符合城镇职工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伤残津贴预提至本人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预提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低于15年,男职工含视同缴费不低于25年,女职工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人员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内退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
对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企业改制时,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可以实行内退。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安置待遇:内退人员生活费应从企业改制次月发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标准按当地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参照退休人员办理,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 职工安置工作程序
1、界定安置人员。界定安置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企业编制安置职工花名册,改制企业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将拟安置人员按退休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两个类型分类造册;二是进行档案审核,由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派员逐一审核企业职工档案,认真核对职工基本信息,切实防止企业漏报、虚报安置人员,防止企业职工基本信息错误;三是公示安置人员名单,经审核后的安置人员名单要在企业公示7天,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名册备案,经公示以后的职工安置名册交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2、制定安置预案。一是制定安置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职工安置草案。二是安置资金评估。根据职工安置草案,对职工安置费用进行预算,同时根据企业资产情况,对职工安置可用资金进行评估。三是形成安置预案。根据安置可用资金情况,由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和人社、医保部门批准,对安置草案进行适当调整,形成安置预案。
3、确定安置方案。一是会前通气说明,改制企业在正式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之前,要将安置预案与职工代表通气说明,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会议讨论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说明企业改制的重要意义,职工安置预案的制定过程、企业资产及可用安置资金情况等,职工安置预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安置方案。三是人社、医保部门审核。职工安置方案报人社、医保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改制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4、精算安置费用。改制企业要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和安置职工花名册,逐人计算职工安置费用。涉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要经人社、医保部门计算确认。职工安置费用详细情况要与职工本人见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四、其他事项
1、企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企业改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按本办法标准安置职工。如确因企业困难、资金有缺口,无法按本办法标准执行的,可以因企制宜,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安置职工。
2、依法破产、注销的企业职工安置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3、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修订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办法由人社、医保等部门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按有关规定标准安置的,不得改按本规定标准重新计算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