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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26/202001-00006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内容分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1-1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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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负责人解读:埇桥区科技局局长李欣关于《埇桥区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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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埇桥区科技局局长李欣关于《埇桥区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科学技术局发表时间:2020-01-17 10:47 责任编辑: 科学技术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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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埇桥区科技局局长李欣关于《埇桥区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解读

区科技局局长李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范埇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9〕54号)、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扶贫的实施意见》(科农〔2016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农[2018]65号)文、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是由科技局围绕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凝炼实施的级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对接。

科技局每年度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是为集中我优势科技资源,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科技合作,推动我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申报立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确定重点支持领域,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下达,监督、检 查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财政局会同科技局编制下达科技计划,及时拨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按行业分科室进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科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推荐,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日常监管、中期检查、统计,按时整理督促项目执行情况;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和资料,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确保各类材料真实有效;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使用合理规范,接受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局组织进行的项目评估、中期 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及时进行申报备案。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七条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开申报;由科技局根据全年工作安排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双审。归口科室对项目初审后,邀请专家进行终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为埇桥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原则上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已承担国家、省、市、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尚未结题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他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 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申报单位 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算。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如实填报,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可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需签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立项程序 采取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勘查、局专题会议审定, 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专题会议均形成会议纪要,按规 定程序上报批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统筹各项补助资金分配。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投入中,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 科技计划项目每年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50%。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一旦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不变的要求,结合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内控机制,项目需附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需遵守财政、 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按规定纳入研发经费投入统计。

第五章督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需向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科技局定期不定期开展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补助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报告和绩效评价情况,记入项目单位诚信记录,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 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期满后,要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资料。项目验收工作由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除提供技术研制报告、工作报告、相关证明附件等验收材料外, 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财政补助资金在30万及以上的项目另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 用合理,通过专家验收后,方可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得通过。

1. 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不到80%;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认定不真实;

3.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 线等;

4.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5. 项目逾期半年以上无故不提交验收材料。

三)如不能按期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提前半年向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报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财 政资金等意见,同时纳入诚信档案,并通报项目所在地地方 政府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科技财政资金项目。必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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