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50/202104-00008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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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时间: | 2023-08-01 10:2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审核人: | 初审:司静     复审:司静    终审: 杨晓冬 |
第1项: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裁量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二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裁量标准: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裁量标准: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核查,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报告,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裁量标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裁量标准: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客户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2项: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等八类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裁量标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裁量标准: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裁量标准: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标准:参与追索债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标准: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六、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裁量标准: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侵犯个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八、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泄露保密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保安员证: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3项: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未按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4项: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5项: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等六类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6项: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7项: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等七类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法律依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8项: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等八类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9项:对未经登记、备案,以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等六类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0项: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1.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处1000元罚款;
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3. 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 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有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三)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1项: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
1. 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
2.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3. 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4. 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5. 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有下列情形的,处200元罚款: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经警告后,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
第12项: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扣留其非机动车:
1.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2. 驾驶擅自改变外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13项: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罚款200元。
第14项: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罚款200元。
第15项: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裁量基准:责令整改。
第16项: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罚款200元。
第17项: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罚款50元。
第18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元
1.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3. 行人不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的
第19项: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200元。
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2.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的
4.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5.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
6.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7. 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第20项: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第21项: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第22项: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第23项: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200元。
1.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第24项: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200元。
1.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 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4.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25项: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50元。
第26项: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第27项: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第28项: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200元
1.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2. 对拖拉机载人的
第29项: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元
1.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2.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30项: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元,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1.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2.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第31项: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元,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1.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2.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32项: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元。
1.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2.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第33项: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元
1.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2.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第34项: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50元。
第35项: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处以罚款50,扣留非机动车:
1.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元或警告:
1.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的
2..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第36项: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第37项: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50元。
第38项: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50元。
第39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九十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在隧道内超车的;(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
1.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
1.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
1: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
1. 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2.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3.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4.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
1.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2. 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3.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4. 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5. 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
2.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100:
1.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3.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按规定减速行驶的
4.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5.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100:
1.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3.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100:
1.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第40项: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
1.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
2.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3. 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4. 行人追车的
5. 行人扒车的
6. 行人强行拦车的
7. 行人抛物击车的
8.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第41项: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
1.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2.对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3. 对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的
4.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
5. 对携带危险物品的
第42项: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逆向行驶的。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
1.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2.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3.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4. 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5.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
6. 对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1. 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2.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200,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1.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43项: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50元。
第44项: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500,扣留机动车:
1.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0(500-2000),扣留机动车:
1.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第45项: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罚款50:
1.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3.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4.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5.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6.对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7.对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8.对驾驶低速载货、三轮汽车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9.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
1.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2.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第46项: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江浙沪皖长三角地区可以出具电子驾驶证、行驶证证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证扣1分,罚款100,扣留机动车:
1.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2.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
1.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5、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6.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7.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8.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9.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10.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11.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12.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
13.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
14.违反规定载货的
15.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16.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17.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18.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9.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
20.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1.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22.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23.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24.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25.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26.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27.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28.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29.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
30.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31.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3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3.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47项: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可以出具电子标志的,不予处罚
1.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不能出具电子标志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
1.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3.违反规定会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
1.逆向行驶的
1. 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2.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
3.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
4. 对前车正在超车时超车的
5. 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6.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7. 对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
8.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9.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10.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11.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2.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3.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14.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1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6.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17.违反规定倒车的
18.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19.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0.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21.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
1. 在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收缴物品:
1.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拖移机动车:
1.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扣留驾驶证:
1. 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样:
1.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拖移机动车:
1.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第48项: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50:
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2.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
1.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
6.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8.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9.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
1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1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12.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1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罚
1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15.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16.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17.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18.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
19.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
20.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21.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22.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23.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
2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25.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26.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27.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第49项: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200:
1.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2.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3.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4.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5.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6.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50项: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
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第51项: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1500,扣留驾驶证: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0,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必须拘留(默认5-10日) :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的,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检验血液/尿样: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5000、必须拘留15日、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
1.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有下列情形的,扣留驾驶证,可以吊销:
1.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52项: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
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500,扣留机动车、拖移机动车:
1.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500,扣留机动车: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1000,扣留机动车: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0,扣留机动车: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扣留机动车: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扣留机动车:
1.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
2.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
3. 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1000,扣留机动车:
1.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
2.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200-500),扣留机动车:
1.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2000,扣留机动车:
2.货运车辆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3000:
1.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下列情形的,罚款5000:
1.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载货或货运车辆超载、违反规定载人,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53项: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裁量基准:罚款100元。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54项: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
裁量基准: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第55项: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的,处罚款二百元,扣留机动车: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1.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2.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3.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第56项: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基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收缴物品、必须拘留15日:
1.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2.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3.对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5.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6.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7.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8.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收缴物品、必须拘留10日:
1.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收缴物品: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收缴物品: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9.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第57项: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收缴物品:
1.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2.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收缴物品:
1.非法安装警报器,情节严重的
2.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情节严重的
第58项: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裁量基准: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59项: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扣留驾驶证:
1.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2.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拖移机动车:
1.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摩托车、拖拉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拖移机动车:
1.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拖移机动车:
1.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拖移机动车:
1.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从事营运的)
第60项: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扣留驾驶证: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5.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证扣十二分,处一千元罚款,扣留驾驶证: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5.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驾驶证,吊销驾驶证: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5.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7.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8.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9.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第61项: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1.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
第62项: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二千元罚款。
第63项: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扣留非机动车:
1.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仅造成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1.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64项: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1.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1.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
2.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
第65项: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1.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
2.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
3.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1.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2.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3.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66项: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三)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拘留:
1.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2.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3.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4.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驾驶证:
1.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2.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
3.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4.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第67项: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驾驶证、收缴物品:
1.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驾驶证、收缴物品:
1.驾驶拼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驾驶证、收缴物品:
1.驾驶拼装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到报废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上道路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驾驶证、收缴物品: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
2.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扣留机动车、扣留行驶证、收缴物品:
1.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第68项: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留驾驶证、必须吊销驾驶证: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69项: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生产拼装机动车的
2.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3.销售拼装机动车的
4.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第70项: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主管部门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
2.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3.擅自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二百元:
1.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第71项: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收缴物品:
1.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收缴物品:
1.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第72项:对(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量基准:吊销驾驶证
第73项:对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裁量基准:处警告处罚
第74项: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罚款二百元
第75项: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1.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
2.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5.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第76项: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裁量基准:处警告,扣留驾驶证
第77项: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裁量基准:扣留驾驶证、收缴物品
第78项: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罚款二百元
第79项: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处罚款二百元
第80项: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处罚:
1.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4.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第81项: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1.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2.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3.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4.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第82项: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款二百元
第83项: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1.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2.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3.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第84项: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1.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扣留机动车:
1.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挂车载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1.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2.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4.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5.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6.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7.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8.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第85项: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款二百元
第86项: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款二百元
第87项: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一、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二、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三、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四、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六、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七、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八、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九、对牵引摩托车的
十、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第88项: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1、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2、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
3、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4、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第89项: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款二百元
第90项: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一、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二、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三、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四、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第91项: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二百元:
一、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二、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第92项: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五十元,扣留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二、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三、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四、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五、对通过灯控路口,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六、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七、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八、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第93项: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五十元,扣留非机动车:
一、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二、对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三、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四、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情节严重的处罚
第94项: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款五十元,扣留非机动车.
第95项: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五元,扣留非机动车:
一、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二、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五十元,扣留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二、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三、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四、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五、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六、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七、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八、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九、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十、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十一、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十二、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十三、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第96项: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五十元,扣留非机动车:
一、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二、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三、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四、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五、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六、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七、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八、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九、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第97项: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五十元:
一、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二、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第98项: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款五十元
第99项: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