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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914/202103-0002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3-24  发布时间: 2021-03-24 12:14
号: 埇民发〔2021〕21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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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发表时间:2021-03-24 12:14 责任编辑: 埇桥民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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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埇民发〔202121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宿州市埇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已通过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委组织部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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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完善基层治理工作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根据《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实施方案》(埇发〔2018〕2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宿民发〔202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健全全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宿民发〔2020〕94号)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按选举方案规定的职数,经过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成员;按照《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宿办发〔2014〕19号)规定的配置比例,经过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积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教助等工作;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乡镇)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完成街道(乡镇)交办的社区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任务。

各街道(乡镇)可以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的不同,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细化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严把选人政治关、德才素质关,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社区专职工作者。凡选任或正式聘用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范围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中除社区“两委”干部以外的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社区申请,街道(乡镇)申报,组织、民政部门汇总审批后,由人社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各街道(乡镇)不得自行组织招聘,招聘工作根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配置空缺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社区“两委”人员原则上按照选举程序从通过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员中产生,通过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本人生活居住就近的社区进行参加选举。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补缺机制,有职数空缺、工作需要的街道(乡镇),可向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申请补缺,区委组织部组织联审。补缺工作由街道(乡镇)按照选举程序具体组织实施,人员从通过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优秀的社区网格员中依法选举产生。

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体检、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用人员;

(六)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受聘人员须与街道(乡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受聘人员与街道(乡镇)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对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管理。合同到期的,街道 (乡镇)在三个月内统一组织考试考察,符合社区专职工作者招条件,经考试考察合格的,择优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统一规范管理;考试考察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终止聘用。

对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招录,除具备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当依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畅通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鼓励其参加各类竞争性选拔,建强社区党组织书记队伍。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25号)文件精神,将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抓好培养选拔、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委会主任,逐步提高“一肩挑”比例。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继续在社区工作。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定向街道(乡镇)公务员力度,公开选拔社区党组织书记挂任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从严管理监督社区专职工作者,强化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

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对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将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纳入工作者培训体系,每年集中轮训时间不少于3天,重点加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学习、交流制度。由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负责实施,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全范围内进行交流,每半年从不同的社区轮流挑选4名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到市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习、交流锻炼。主要学习居民自治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业务)。

第十条对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已在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鼓励和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加快推动社区专职工作者向专业社会工作者提升和转变。

第十注重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选树社区专职工作者先进典型,积极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加大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施总量调控和额度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社区规模等要素,以区为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合理适度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规模。每年初,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全面摸排社区基本情况,按照每300—400户居民配备1人的标准,进行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核定对员额超额人员采取自然减员(退休、辞职过渡法,不再增补;对员额不足的人员采取:区级及以上部门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优秀的社区网格员中依法选举产生。核定员额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员额在区内统筹使用,人员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并动态调整。

第十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探索实行“全科社工”制度,实现“一人多岗、一专多能”探索推行AB岗、节假日轮休、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最大程度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各单位不得借调社区专职工作者,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定期安排社区专职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其履职尽责、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薪酬待遇、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档案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

第十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机制。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为民服务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每年年末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等次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别,考核不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合格及以上社区专职工作者按年度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6000元,副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5000元,一般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4000 元。考核结果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调整岗位、级别、薪酬待遇、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反馈被考核人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于选任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出现违反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对于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有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与级别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职责、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建立岗位级别序列,形成较为完整的职业发展体系,使每个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能力素质提高后,岗位级别随之提高。

第十社区专职工作者依法享有下列待遇保障:

(一)薪酬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75%,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5%。基本工资与本人岗位级别相对应,绩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待遇根据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情况进行联动调整,建立合理稳定的薪酬增长机制。

参照上年度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9级、10级职员待遇, 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使社区党组织书记报酬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9级职员平均工资待遇,优秀社区党组书记报酬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职员平均工资待遇,社区其他专职工作者报酬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职员平均工资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专职成员一定的奖励性津贴,其中:初级职称工资为每月300元,中级职称工资为每月500元,高级职称工资为每月800元。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招聘时签订的合同,享受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

(二)社会保险。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根据市有关规定,按照企业职工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征求个人意愿是否统一参保,放弃统一参保的每人每月发放社会保险补助金7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政府统一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不低于基本工资总额的5%

(四)其他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按规定享有体检、带薪年休等福利待遇,带薪年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按时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由民政局统一发放,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 

第六章 附则 

十九建立由区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区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各街道(乡镇)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百分之四十、区级财政承担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各街道(乡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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