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08/202003-00018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
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15 | 发布时间: | 2023-03-15 14:3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救济渠道、监督方式等事项的公示 | ||
审核人: | 初审:伯虎     复审:汪飞    终审: 何姗 |
一、执法主体
1、单位名称: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执法人员名录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李彬 |
L13000767 |
2 |
孙长岭 |
L13000669 |
3 |
崇 琮 |
L13000670 |
4 |
刘嘉巍 |
L13000369 |
5 |
孙 成 |
L13000647 |
6 |
代光侠 |
L13000668 |
7 |
刘霄琼 |
L13000646 |
8 |
张 钰 |
L13000666 |
9 |
程禹铭 |
L13000696 |
10 |
张建兴 |
L80230810 |
11 |
伯虎 |
L13000367 |
12 |
张秀梅 |
L13000556 |
13 |
陈逗 |
L13000434 |
14 |
韩新恒 |
L13000435 |
15 |
叶贝贝 |
L80230766 |
16 |
张善云 |
L13000433 |
17 |
尹伟峰 |
L13000363 |
18 |
杨状 |
L13000389 |
19 |
张刚 |
L80230805 |
20 |
陈亚东 |
L80230806 |
21 |
徐豹 |
L80230845 |
22 |
朱源 |
L04012786 |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工程建设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区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进行技术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验收。
(五)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六)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乡镇危房改造,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
(八)负责草拟埇桥区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筹和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乡建设系统行业统计。
(十)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
《注册建筑师条例》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四、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记录。
2、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在查清事实、取得主要证据后,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3、调查终结,由区住建局法规股进行初步审核意见。
4、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讨论处罚意见。
5、经审定确认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区住建局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作出责令关、停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区住建局应当组织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正本送达处罚人,送达须有送达回证。
7、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住建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案件终结后,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将案件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10、执法人员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制的法律文书,收缴罚款时应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11、案件交接工作时,应当履行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五、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及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向行政执法部门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地址:宿州市西昌路700号埇桥区住建局法规监察股
联系电话:0557-3690844
当事人如不服执法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