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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211-00046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11-29  发布时间: 2022-11-29 16:3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2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人: 初审:王宇峰     复审:孙敏建    终审: 吕庆生

2022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2-11-29 16:37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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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2
2022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21130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宿埇农(兽药)罚〔2022〕2号 宿州市埇桥区张某某饲料经销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张某某饲料经销部 92341302MA2Q8XRW1Q 武某某 2022年7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夹沟镇巴山西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张某某饲料经销部经营兽药:①黄金600万注射用青霉素钠,规格2.4克/支*20支/盒,共2盒;②全能头孢注射用头孢噻呋钠,规格20支/盒,共2盒;③恩诺沙星注射液,规格10毫升/支*10支/盒,共3盒;④替米考星注射液,规格10毫升/支*10支/盒,共5盒;⑤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规格2毫升/支*10支/盒,共27盒;⑥牛羊百虫灭,规格100片/瓶,共17瓶;⑦毒痢血清抗体,规格10毫升/支*4支/盒,共8盒;⑧盐酸土霉素,规格200克/袋,共17袋;⑨阿维菌素粉,规格10克/袋,共75袋;⑩敌百虫,规格500克/袋,共5袋。经营者武某某提供不出兽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7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是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的,分别是黄金600万注射用青霉素钠,进价7元/盒,购进2盒,货值金额为14元,尚未销售;全能头孢注射用头孢噻呋钠,进价6元/盒,购进2盒,货值金额为12元,尚未销售;恩诺沙星注射液,进价5元/盒,购进3盒,货值金额为15元,尚未销售;替米考星注射液,进价5元/盒,购进5盒,货值金额为25元,尚未销售;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进价0.5元/盒,购进27盒,货值金额为13.5元,尚未销售;牛羊百虫灭,进价2元/瓶,购进17瓶,货值金额为34元,尚未销售;盐酸土霉素,进价0.5元/袋,购进17袋,货值金额为8.5元,尚未销售;阿维菌素粉,进价0.2元/袋,购进80袋,货值金额为16元,尚未销售,养猪自用5袋;毒痢血清抗体,进价4元/盒,购进8盒,货值金额为32元,尚未销售;敌百虫,进价0.2元/袋,购进5袋,货值金额为1元,尚未销售;以上兽药总货值金额为171元。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①黄金600万注射用青霉素钠2盒;②全能头孢注射用头孢噻呋钠2盒;③恩诺沙星注射液3盒;④替米考星注射液5盒;⑤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27盒;⑥牛羊百虫灭17瓶;⑦毒痢血清抗体8盒;⑧盐酸土霉素17袋;⑨阿维菌素粉75袋;⑩敌百虫5袋;
2.处货值金额即171元的3倍罚款,计罚款513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18日
2 宿埇农(兽药)罚〔2022〕4号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吴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吴某某兽药经营部 92341302MA2TPWJM1U 吴某某 2022年3月29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等两个计划的通知》(皖农办医函〔2022〕25号)文件要求,对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吴某某兽药经营部进行抽样,依法抽取了其经营的由浙江华某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3盒(批准文号:兽药字110722019,批号20210301,生产日期2021年3月21日,规格0.1g/瓶×10瓶/盒),该样品送至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2022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HKC20220041,检测结果头孢噻呋的含量为82.8%,不符合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的质量标准,检验结论为:本品经《中国兽药典》二〇一五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规定,该批兽药为劣兽药。2022年9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由厂家的业务员送货,共购进30盒,进价20元/盒,已销售20盒,销售价格30元/盒,违法所得600元,货值金额为900元。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吴某某兽药经营部停止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劣兽药:注射用头孢噻呋钠7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3、处货值金额900元的2倍罚款即人民币18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400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9日
3 宿埇农(屠宰)罚〔2022〕1号 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张某某 2022年1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交函((宿埇)市监案移字〔006〕号)称:“我局在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味熟食店检查中,发现该店购进未经检疫的肉类进行加工经营。”(该熟食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是张某,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张某某与张某是父子关系,张某与2021年10月底已外出打工,)。2022年1月2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店内肉类产品是当事人张某某于2022年1月5日从支河乡任某某家购买1头淘汰母猪,私自屠宰后销售的。于2022年1月5日在永安镇菜市街东头路南经营门店内被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生猪产品重156.5千克、12元/千克、货值金额1878元),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处罚后移交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我局执法人员随后进行了追溯调查。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关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5000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8日
4 宿埇农(屠宰)罚〔2022〕2号 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张某某 2021年11月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便民平台移交工单,2022年1月19日凌晨1时29分,执法人员在符离镇黄花洞村蹲守暗访,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和他爱人田某某正在一所老民房里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了防止证据灭失,经请示批准,对涉案动物产品(猪肉)共计105千克,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查询,金投网当日猪肉价格为21.64元/千克,涉案总货值2272.2元。2022年1月1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华地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生猪产品,当日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地点是符离镇灵寺村村民黄某某家提供的一所老民房,当事人张某某陈述当天屠宰的生猪是黄某某让他帮忙屠宰,给人家办事情用的。根据案件投诉人多次投诉情况了解,及符离镇某某站站长吴某某和符离镇灵寺村村委会会计尤某调查询问得知,其在此处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已经长达最少一年时间,黄庆祯家有自繁自养的养猪场,平时也溜乡卖猪肉。张某某存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关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动物产品(猪肉)105千克;
2、没收刀具2把,铁钩子2个;
3、罚款50000元。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30日
5 宿埇农(农药)罚〔2022〕49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 92341302MA2Q8N6096 邹某某 2022年6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李某农资店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进行追溯调查,经营者闵某某陈述其店中的农药“马拉硫磷”是从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购进的。执法人员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行调查,邹某某承认该批农药是其销售给闵某某的。2022年6月1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宿州市看守所北200米路西张老板处购进农药:马拉硫磷,数量5000袋,净含量:200克/袋,进货价格为0.9元/袋,货值金额4500元,销售价格为1元/袋,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违法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9日
6 宿埇农(农药)罚〔2022〕59号 宿州市埇桥区岳乔某某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岳乔某某农资店 92341302MA2RJTAQ43 王某某 2022年7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顺河乡岳乔村日常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岳乔某某农资店经营的农药:①“大卫”溴敌隆,净含量5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63,生产日期:20211212,质量保证期:2年,标称生产厂家: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共计43瓶;②56%磷化铝,规格20克*5片/瓶,共计60瓶。以上2种农药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提供不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③噻虫˙咯霜灵,净含量80毫升/瓶,生产日期:20190826,质量保证期:2年总计14瓶,该批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2022年7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①“大卫”溴敌隆共购进100瓶,已经销售57瓶,销售价格为0.5/瓶,违法所得为28.5元,货值金额为50元;②56%磷化铝,共购60瓶,进货价格为0.7元/瓶,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2元;③噻虫˙咯霜灵,共购进20瓶,在质量保证期内销售6瓶,销售价格为8元/瓶,货值金额为112元。以上农药违法所得为28.5元,总货值金额为204元。宿州市埇桥区岳乔某某农资店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①“大卫”溴敌隆43瓶;②56% 磷化铝60瓶;③噻虫˙咯霜灵14瓶;
2.没收违法所得28.5元;
3.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028.5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11月14日
7 宿埇农(农药)罚〔2022〕62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 92341302MA2Q8XCE99(1-1) 孙某某  2022年9月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安镇孙安街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大卫”溴敌隆(杀鼠剂),规格:5克/盒;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63;标称生产厂家: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共计40盒。该批农药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孙某某提供不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9月5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的农药是当事人经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的,共购进50盒,已销售10盒,销售价格为1元/盒,违法所得为10元,货值金额5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大卫”溴敌隆(杀鼠剂)40盒;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1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31日
8 宿埇农 (种子)罚〔2022〕1号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91341302779083611G(1-1) 汪某某 2022年4月13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光彩城大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豪玉128”玉米杂交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豫)农种许字(2017)第0048号;植物检疫证号:6206022021002557;净重:1.5Kg/袋;适宜种植区域:黄淮海夏玉米区推广种植。包装上标注示范用种,无审定编号。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种子。现场计数“豪玉128”玉米杂交种共计100袋。2022年4月1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17日从河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100袋“豪玉128”玉米杂交种;每袋21元;共计2100元,尚未销售。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事实。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豪玉128”玉米杂交种100袋。
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6日
当月案件公开量:8件,累计案件公开量:1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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