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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发表时间:2014-08-20 11: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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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 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和本局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通过印发《桥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

()通过“桥区审计局”门户网站发布;

()通过报刊公布;

(四)新闻发布会;

()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基金审计调查、绩效审计结果;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

(六)其他依法应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

(七)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八)其他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说明,经区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同意,才能公开。

(三)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的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组织部门委托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和委托部门的同意。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局局长审批决定。必要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需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告知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审计局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桥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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