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附件5:埇桥区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发表时间:2016-07-28 09:40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附件5:埇桥区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执法工作的管理,规范审计执法主体的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审计执法主体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本局局长、分管领导(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办事员(审计组成员),应对项目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客观公正的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条 本局所属审计人员履行审计执法职责时应当适用本规定;履行审计执法职责的审计人员是适用本规定的责任人。

   第四条 审计执法责任人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审计监督的有关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与审计执法相关的财政、财务、税务、金融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我局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保密、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负责办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工作;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二)综合法规股。负责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划分各股审计范围、检查各股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审计业务制度的草拟、修改和报批;负责审核与复核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业务文稿;负责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负责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信息化和审计调研工作;负责计算机的开发运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审计业务法规,图书资料的整理、收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诉讼和办理有关法律事项;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负责与纪检、司法部门在查处大要案工作时的联络移送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负责审计区财政预算和下级财政预算、决算及其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信用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地方财税征管情况,负责审计乡级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国库货币收付情况,区地税局及其直属分局税收征管情况,区国库办理区级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根据授权,负责对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区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负责对我区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经济贸易审计股。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收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授权的企业审计;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注意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要案审计查证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审计与区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区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有关部门财政决算审签;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注意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要案审计查证工作。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要案的审计查证工作。

(七)社会保障审计股。负责审计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注意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案要案的审计查证工作。

(八)经济责任审计局。组织实施区党委、政府、区直党政机关及依法属于桥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区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协助配合的经济案件查证等工作;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组织审计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对区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我局各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一)局长责任:

  对全部审计项目的审计执法行为负总责,重点对需依法处理处罚的问题把握原则和处理尺度负责。

  (二)分管领导(审计组长)责任:

   1.协助局长分管有关部门(局)审计执法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局)依法履行审计执法职责。

   2.对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并根据审计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批准调整实施方案,防止因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

   3.应了解审计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度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对审计组查出的问题共同商定出处理意见后,形成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4.对审计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分管领导(审计组长)可以委托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

   6.负责本审计组承办的具体审计项目的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事项。

  (三)业务部门负责人责任: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局领导的指示,领导组织本业务部门的审计执法工作;拟定本部门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经局统一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监督其部门人员及审计组成员依法行政,模范遵守审计工作纪律。

   3.应做好审前调查,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计组长)审定批准。

   4.对审计工作底稿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5.负责在法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执法文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单位。

   6.负责对已生效的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分管局长报告,需要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必要的行政措施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7.办理领导交办的与承办的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办事员(审计组成员)责任:

   1.应认真履行分工的职责,做好审计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对其分工的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根据规定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已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负责。对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3.重要事项应向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

 审计组成员对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规定期限向办公室移交归档。

  (五)审计复核人员责任:

   1.应认真审查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2.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3.整理具体审计项目复核资料并立档留存备查。

   4.办理其他与复核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严格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