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我局受理举报部门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我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网上专栏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局政务公开办:0557—3050359。
第六条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局政务公开办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