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行为,结合审计署、安徽省审计厅和宿州市审计局有关规定,特制订埇桥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工作程序,区审计局所有审计项目均参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计准备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授权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及群众信访举报的应由审计机关查处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组成审计组。
3.收集审计相关资料。
4.编制审计方案。
5.发送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实施
1.听取情况介绍;
2.调取资料、实施检查、收集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审计终结
1.编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2.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3.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小组审计报告进行第一级复核后,由审计组代拟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复核资料交区审计局审理机构进行第二级复核,审理机构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后,由审计组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复核材料报送局分管领导并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进行第三级复核。
4.审计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局。
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审计复议及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从而发生审计复议、行政诉讼,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