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投资中心、经责局、各分局:
现将《埇桥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2016年7月27日
宿州市埇桥区审计局 2016年7月27日印发
为确保行政权力公示透明运行,规范审计行政执法工作,优化发展环境,现制定如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公开内容
埇桥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主要公示审计监督执法方面的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权限
1.执法职责
区审计局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能如下: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农村信用社及联社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依法归属区审计管辖的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依法归属区审计管辖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依法归属区审计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本区使用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指导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13)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4)配合纪检、监察、信访机关查证案件。
(1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工作。
2.执法权限
区审计局的主要执法权限如下:
(1)要求提供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含查询账户和存款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
(5)提请协助权。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权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二是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应由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
(7)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9)建议权。即就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建议的事项不仅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还包括其他有关单位需要改进、纠正的行为。
3.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股室工作关系,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及会务工作;负责文书、档案、保密、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负责办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工作;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2)综合法规股。负责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划分各股审计范围、检查各股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审计业务制度的草拟、修改和报批;负责审核与复核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业务文稿;负责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负责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审计信息化和审计调研工作;负责计算机的开发运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审计业务法规,图书资料的整理、收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诉讼和办理有关法律事项;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负责与纪检、司法部门在查处大要案工作时的联络移送工作。
(3)财政金融审计股。负责审计区财政预算和下级财政预算、决算及其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信用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地方财税征管情况,负责审计乡级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国库货币收付情况,区地税局及其直属分局税收征管情况,区国库办理区级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根据授权,负责对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区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负责对我区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经济贸易审计股。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收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授权的企业审计;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注意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要案审计查证工作。
(5)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审计与区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区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有关部门财政决算审签;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注意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要案审计查证工作。
(6)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要案的审计查证工作。
(7)社会保障审计股。负责审计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注意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对大案要案的审计查证工作。
(8)经济责任审计局。组织实施区党委、政府、区直党政机关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区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协助配合的经济案件查证等工作;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9)固定资产投资中心。组织审计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对区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4.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详见附件6)。
(二)执法依据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7.《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8.《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皖审发〔2011〕93号)
9.《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1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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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审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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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结合上级审计机关、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和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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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审计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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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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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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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和审计内容、重点以及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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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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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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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审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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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管理事项做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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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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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组织讨论后由审计组长审核定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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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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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以审计机关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意见。审计组针对所提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作出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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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复核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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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将审计资料提交审计业务部门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提交审计法制机构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根据复核、审理意见进行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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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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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审定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问题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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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审计文书 督促审计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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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定意见起草、签发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和审计报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督促审计整改,取得书面反馈资料。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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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审计局执法流程图
(四)执法结果
审计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五)救济方式
1.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
2.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投诉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进行,投诉地址:埇桥区审计局,邮编:234000;投诉电话:3024958。
3.受理反馈程序
(1)受理投诉部门做好受理记录;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投诉情况作初步核实;
(3)对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的报区审计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4)受理投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十五日内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5)对投诉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6)属于投诉人自身过错或故意损害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方式
(一)埇桥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区审计局出台的关于执法程序、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行政执法文书,要在埇桥区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区审计局借助审计专网,通过微博、声讯服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执法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三)办公场所公示。区审计局在办公场所通过设置信息公示栏、电子信息屏、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四)依申请公示。区审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五)其他方式公示。区审计局还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示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三、配套制度
为保障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效果,区审计局进一步完善了以下相关配套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详见附件1)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详见附件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详见附件3)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详见附件4)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详见附件5)
执法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详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