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我局根据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通过发现机制中的接受渠道接受公众反映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我局根据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内设股室及下属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