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局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出本单位的职责特点;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设计问卷调查表,向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组织特邀审计员及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评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部门和群众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要以网上公告、书面反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反馈。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埇桥区审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政务公开评议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