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区审计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所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区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区审计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区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