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0350828/202204-00002 | 信息分类: | 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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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介绍,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发布时间: | 2022-04-13 11:2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 ||
审核人: | 初审:王柳     复审:王厚杰    终审: 刘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粮食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此制度适应于宿州市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企业财务管理采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统筹,分灶吃饭的形式。
第三章 会计核算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做到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资金管理办法
1、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实施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各公司新开立账户前需向区粮食和物资中心提交正式书面申请,账户情况年底统一向区粮食和物资中心上报,不得隐报瞒报。
2、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上报日常业务收支计划,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3、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加强对现金收支和库存现金的管理;超出现金支付范围的,一律网银转账或其他方式转账支付。
第五章 收款收据使用管理
第五条 收款收据由公司财务中心制定样式,统一印制,负责保管收款收据及收款收据备案登记。具体收款收据的使用管理规范要求:
1、各单位领用的收据,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
2、收款收据如实反映单位不同业务实际发生情况。
第六章 粮油商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对承储的各级储备粮油,应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食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宿州市埇桥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确保储备粮食安全、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1、购进的粮油商品应分品种、品质、实行分仓保管。
2、建立健全库存粮油商品安全保管制度,明确责任。
3、严格库存粮油商品的出入库手续,落实保管责任制。
4、定期检查核对库存粮油商品,保证账账、账表、账卡、账实一致。
5、粮食出库一仓一结。
第七条 针对出库粮食出现损耗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对粮食保管损耗率的规定。
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
1、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
2、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
3、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超出自然损耗部分,各单位对损耗情况具体分析原因,针对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耗情况,实行倒查责任追究。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粮油商品以外的其他存货(如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物料等)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确定摊销方法;对价值较大的包装物品应分等级实行数量、金额管理和核算。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实物管理制度,盘活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力,提高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企业购建、大修固定资产等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制定可行性计划,经党组研究决定,报区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履行程序,严格按照已签约项目建设合同执行。
3、对固定资产划拨、转让、处置、报毁等事项要经党组研究决定,严格履行手续,报国资委批准。
4、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每年做好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形成分析报告。
5、不得以固定资产对外抵押,对因失职或玩忽职守造成的资产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程及维修的管理,各单位工程建设按照每年度公共资源平台发布的应纳入公开招标的额度,按程序招标;不达到要求的,通过代理公司招标。单项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含5万元)零星工程,各单位制订实施方案及预算进行申报,经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党组研究同意后施工;单项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竣工后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计。所有工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足额预留质保金。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完工的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八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销售粮油必须及时入账,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隐瞒销售行为,搞体外循环,坚决杜绝账外账。市场化收购必须保证货款的及时回笼,严格按照《市场化收购代收代储合同》执行,先收款再发货。
第十三条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根据企业实际收入情况,合理控制开支,严格按制度办事。
1、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制度,支出据实报销,实行经理“一支笔”审批,报销单据由经办人签字,大额资金支出(5000元以上)需有两人以上经手,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材料,有权拒绝办理。
2、职工薪酬。按照《宿州市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3、招待费。严格按照《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4、差旅费。严格按照《埇桥区粮食系统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装卸费。企业据实签订外包协议,购买意外保险,并根据每天装卸工人的工作量,据实开具工资证明单,由保管员、分管仓储负责人签字,装卸费由装卸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不得使用工资单造册发放。
6、出库费。政策性粮食出库费标准原则按照粮食交易中心出库费标准30元/吨,根据市场行情,如遇市场低迷,统一调整年度出库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1、企业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坐收坐支。
2、企业保证收入真实,及时入账。
3、杜绝公款私存私放,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发生。对发现以上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章 票据、 印鉴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分开保管;网上银行U盾管理,出纳办理收付款项时,通过网上银行U盾制单后提交,由主办会计复核后方可完成款项收付。严禁一人操作网上银行U盾制单、提交及复核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印鉴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印鉴管理人员用印时,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填写《印鉴领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根据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局所属企业财务制度(试行)修订,原制度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党组研究批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