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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表时间:2018-01-10 09: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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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埇桥区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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