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区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销社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供销社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区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区供销社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区供销社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形成或者变更的区供销社信息的;
(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区供销社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七条 单位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