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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表时间:2022-03-14 11:32 责任编辑: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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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机关各股室、各基层供销社、各直属企业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区供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范围

机关各股室、各基层供销社、各直属企业。

第二条 组织实施

区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供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的指导。机关各股室、各基层供销社、各直属企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 1、4、7、 10 月的30日或3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供销社办公室。

(二)区供销社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第四条 其他说明

(一)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例如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1条信息。

(二)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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