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由本单位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必须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七、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
意见单位书面回复同意的,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公共栏、电子显示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九、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分别编制)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及时编制、公布、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十、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 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
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