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255/202204-00010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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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卫生、体育、医疗,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蕲县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07 | 发布时间: | 2022-04-07 18:0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疫情防控】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10号) | ||
审核人: | 初审:蒋守新     复审:朱金轩    终审: 周凡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2年 第10号)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坚决阻断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疫情传播链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乘客上车前,须要求所有乘客全程佩戴口罩、查验“两码”,对两码异常的,不得承运,并向所属企业和属地疾控部门报告。
2.出租汽车不得跨区(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属地行业管理机构要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在疫情防控期间划定电子围栏,对超越电子围栏经营的车辆,由监管平台通知驾驶员立即返回。拒不返回的,由行业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
3.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省市县际交界处,承运故意躲避疫情防控查验的外来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疫情期间不得拼客,减少乘客聚集,降低传播风险。
4.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对出租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经营活动。须经属地疾控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5.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交通运输及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黑车。对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驾驶员、经营者或所属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6.请广大市民在乘坐出租汽车时,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合力防控疫情蔓延,共同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临时性禁止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