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626/202201-00024 | 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夹沟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16:5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审核人: | 初审:牛清正     复审:田坤朋    终审: 徐梦雨 |
目 录
建立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应对、属地为主、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区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宿州市埇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为履行职责,统一组织本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设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局长
成员股室:办公室、综合监督管理股、应急救援协调股、防灾减灾和物资保障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煤矿管理办公室、火灾防治管理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职责:根据指挥长指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事宜,接收事故信息。接收传达上级决策部署和局领导指示要求并督办落实。负责局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负责事故处置相关舆情监测应对。
(2)应急救援协调股职责: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和应急救援;协调有关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建立埇桥区安全生产专家库;负责局机关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拟订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制定并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统筹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3)综合监督管理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调度工贸行业事故单位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救援等工作。
(4)火灾防治管理股职责: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
(5)防灾减灾和物资保障股职责: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6)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承担行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负责调度事故单位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救援等。
(7)煤炭管理办公室职责:督促煤炭、非煤矿山企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局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应急救援专家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局应急指挥部协调区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履行相关职责。
各有关企业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备案;事故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履行先期处置的应急救援职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7.1。
对应是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Ⅲ、Ⅱ、Ⅰ级,I级为最高级别响应。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分析,制定事故预警行动方案,防范和减轻事故危害。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对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和解除事故预警。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埇桥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包括事故信息及事故险情信息等。
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确认属于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险情时,督促企业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本预案对应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III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等级。Ⅰ级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并启动Ⅳ级响应,应急指挥长领队,派出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时,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及时报请省应急厅、国务院应急办,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险情时),区应急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当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赶到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时,现场应急人员、应急物质等均由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并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2.1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发生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援措施见附件7.3),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需要支援的提出请求。
4.2.2应急指挥部响应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一般或较大、重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局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按响应等级,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
(1)指挥长决定(如指挥长外出不在,由分管相关业务科室的副指挥长)启动应急响应,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报请区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
(3)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调集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赴现场救援;对事发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支援;落实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指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4)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
(5)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4.2.3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与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按照相关专项预案,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处置。一般及以下事故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等。
区应急管理局工作组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
区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①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②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③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④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⑤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⑥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2)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单位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综合组、专家组。各股室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抽调股室人员配合响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指挥权移交
一般事故事态扩大到较大以上事故(包括事故险情),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及已成立的事故现场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应将现场指挥权移交给上一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并服从统一领导,积极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应急管理局工作组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可以调整救援方案,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区应急管理局终止本预案响应。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区直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事故单位落实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受伤与救援伤亡人员补偿安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害救助、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局应急工作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将应急救援总结送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应向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预案组织修订和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类别 等级 |
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
一般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粉尘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等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等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较大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较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粉尘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等 其它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等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的事故 |
重大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粉尘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它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特别 重大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粉尘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它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等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注: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7.2.1事故单位响应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①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①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②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④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⑤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⑦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7.3.1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3.2专家技术保障
组织建设埇桥区安全生产应急专家库作为技术保障,在本区专家库未建立之前,可从省、市应急专家库协调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