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27/202007-00134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公安、安全生产、司法,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栏杆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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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2-06-24 16:0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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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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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埇桥区栏杆镇2022年5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应急办 |
审核人: |
初审:朱约云     复审:郑健    终审: 刘毛飞 |
埇桥区栏杆镇2022年5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应急办
文章来源: 栏杆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2-06-24 16:08
责任编辑: 栏杆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埇桥区栏杆镇2022年5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应急办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公共服务部门 |
工作开展情况 |
6 |
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
应急办 |
正常开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14 |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
应急办 |
已开展宣传,应急演练活动已开展 |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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