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27/202209-00047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 |
发布机构: |
栏杆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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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2-12-01 11:1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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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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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埇桥区栏杆镇2022年11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民政所 |
审核人: |
初审:朱约云     复审:郑健    终审: 刘毛飞 |
埇桥区栏杆镇2022年11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民政所
文章来源: 栏杆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2-12-01 11:16
责任编辑: 栏杆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埇桥区栏杆镇2022年11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民政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公共服务部门 |
工作开展情况 |
24 |
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
民政所 |
正常开常 |
武装部 |
25 |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 |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出“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灾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
民政所 |
已开展 |
26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1.《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楼门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3﹞33号)二、组织领导“(三)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在本县(区)楼门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楼门牌编排工作”。 |
民政所 |
暂未开展 |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 :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
27 |
优抚对象春节年画发放 |
亦属于精神抚慰一种。无依据。是一项传统性、经常性、常态化群众认可的工作 |
民政所 |
已开展 |
各村 |
28 |
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信息公布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民政所 |
最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信息已在栏杆镇政务信息公开网公布了 |
政务公开办公室 |
29 |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
民政所 |
最新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已在栏杆镇政务信息公开网公布了 |
2.《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
政务公开办公室 |
36 |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贫困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民政所 |
正常开展 |
38 |
贫困家庭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民政所 |
正常开展 |
各村 |
40 |
未享受低保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民政所 |
正常开常 |
97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初审转报 |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
民政所 |
正常开展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 |
3.《宿州市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埇房改字{2016}48号》 |
98 |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初审转报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民政所 |
正常开展 |
99 |
补办结婚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民政所 |
正常开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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