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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章来源: 埇桥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3-10 09: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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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协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网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要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单位的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一个部门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各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街道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决定。

第十一条 街道各部门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街道办、街道纪工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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