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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章来源: 埇桥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6-10-12 09: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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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我街道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街道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我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街道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街道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街道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我街道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我街道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外,以我街道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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