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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文章来源: 埇桥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1-05 09:2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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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街道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工作: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区政府关于工作的保密要求为依据。

第五条 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街道在信息形成或制作程序中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经党政办进行保密审查后,由办事处主任签发批准。

街道党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党政办进行保密审查,经办事处主任同意后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发批准。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党政办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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