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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章来源: 埇桥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1-06-18 08:46 责任编辑: 埇桥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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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街道办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街道办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事处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公开。

第四条 办事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办事处制订政府信息发布公开制度,指定专门的信息发布监管员、业务员。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政务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负责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政府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党政办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部门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部门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党政办报请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办事处各部门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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