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街道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和干部任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四、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五、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工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六、选拔任用的干部任前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七、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八、选拔任用干部还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