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道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道东街道政务公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道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6-05-10 10:52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道东街道政务公开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改进街道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

第四条 本街道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街道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街道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街道的职能、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街道网站、网页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本街道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  本街道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街道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街道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四条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街道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五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街道设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本街道行政办公室。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街道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