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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东街道政务公开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来源: 道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8-01-01 14:2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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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东街道政务公开信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街道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街道纪工委(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街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作出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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