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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271/202003-00009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发布机构: 沱河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1-12-29  发布时间: 2021-12-2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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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埇桥区沱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人: 初审:杨瑞松     复审:袁梦园    终审: 范勇

埇桥区沱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 沱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1-12-29 15:35 责任编辑: 袁梦园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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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沱河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征收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1.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2.审查责任: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按照征收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

3.征收责任:送达征收决定书;开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2、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动物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生育服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3、《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对离开户籍地的育龄妇女婚育情况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3、《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发放生育证明,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7

行政确认

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确认

对购买毒性中药的确认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四十二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第四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由发包方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管辖。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责任:对土地承包纠纷双方提出要求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请求,予以受理;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实地勘察现场,调查取证。

3.调解决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当事人书面、当面双方陈述的纠纷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意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政诉权的权限。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责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十类行为的批评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十条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一)歧视; (二)迫害、虐待; (三)遣弃、溺婴;(四)订婚、换亲、早婚或任其与他人同居;(五)迫使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外出卖艺、乞讨; (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七)强迫信仰宗教;(八)强迫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九)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十)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884C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1.受理责任: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一)歧视; (二)迫害、虐待; (三)遣弃、溺婴;(四)订婚、换亲、早婚或任其与他人同居;(五)迫使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外出卖艺、乞讨; (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七)强迫信仰宗教;(八)强迫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九)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十)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深入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

3.决定责任:有证据证明其违反法律的,依法处理。。

4.执行责任:依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5.事后责任:被处理人对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不及时作出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违法行为仍继续发生的;

4、权力实施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违法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三十条 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探视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违法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终止供养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初审责任:申请特困人员供养,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示责任: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3、资金发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发放资金。

4、日常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决定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初审责任:申请医疗救助,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示责任: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3、资金发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发放资金。

4、日常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申请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转报责任:及时将材料转报给上级有关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没有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3、未及时将材料转报上级有关审核部门;

4、权力实施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初审责任: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示责任: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3、资金发放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对临时救助人员发放资金。

4、转报责任:转报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没有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未及时将材料转报上级有关审核部门;

5、权力实施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就业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初审责任: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调查责任:深入调查申请人情况,收集有关材料

3、日常管理责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决定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核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第四条 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社救字〔2013〕143号)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1、初审责任: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公示责任: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3、资金发放责任: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

4、日常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1、调查责任:调查前制定调查方案

2、落实责任:落实调查方案的各种措施

3、保密责任:对被调查人的相关材料予以保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调查义务的;
2、在调查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审核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深入调查情况,收集相关材料。

3、转报责任:及时将材料转报给区民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没有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3、未及时将材料转报上级有关审核部门;

4、调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组织责任:制定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方案。

2、落实责任:落实方案,并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3、整改责任: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1、确定责任: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

2、调查责任:灾害发生后,及时深入调查,收集材料。

3、汇报责任:将灾情如实向上级汇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的;

2、灾害发生后未尽快调查、收集材料的;

3、向上级有关部门隐瞒灾情实际情况的;

4、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中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应书面告知)。

4、上报责任: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认真按照程序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的;

4、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的;

6、擅自变更审核程序,增加审核条件的;

7、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8、审核通过后未及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受委托组织代收并转交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代收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2、转交责任:及时将捐赠款物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代为提出申请或不予提出申请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在代为提出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26

其他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行为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受理责任:通过受理举报、相关部门通报、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情况。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赴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被招用未成年人的家庭实地调查,与相关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

3、告知责任:告知允许未成年人被非法招用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4、执行责任:并依法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改正,并跟踪其改正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行为的举报、通报不予受理、置若罔闻、不闻不问的;

2、不及时就相关情况展开调查的;

3、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未尽回避责任的;

4、在调查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未告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并依法开展批评教育的;

6、未加强后续跟踪、监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裁决责任: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采集、核实和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1、调查责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核实责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

3、通报责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能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没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

3、未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登记、查验、通报和督促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1、受理责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2、调查责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3、通报责任: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未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查验婚育证明,未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3、未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其他权力

辖区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监督检查和责令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检查责任: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管理监督责任:加强检查监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给予采取措施处理。
3、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4、上报责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检查责任的;
2、发现问题不及时指正的;
3、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对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受理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调查责任:深入调查,收集信息。

3、决定责任:按照计划生育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该受理却没有和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再生育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计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奖励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查责任:派人到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不予受理(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审查);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
4、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新生儿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备案或转交公安机关。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1、登记责任: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需要协助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2、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扣押居住证的;

4、将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5、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权力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权力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权力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所受理小区内业主大会成立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权力

建设单位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权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1、《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责任:依法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47

其他权力

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48

其他权力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实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49

其他权力

建立民兵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2、《民兵工作条例》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1、组织责任: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做好民兵有关组织工作。
2、监督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完成民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民兵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3、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1、《民兵工作条例》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民兵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权力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初步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政审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1、调查责任: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2、审核责任: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即予以批准。
3、组织责任: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对象不予受理(审查)或批准的;
2、对不符合予以受理(审查)或批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或审批义务的;
4、未按规定组织人员体检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权力

社区戒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受理责任:接受上级或公关部门通知做好戒毒准备工作。
2、管理责任: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接受上级机关或公安部门通知做好戒毒工作的;
2.采取戒毒相关措施的;
3.执行戒毒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贪污受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权力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并组织应急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1、受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时,应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深入调查实际情况,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日常管理责任:积极组织关于此类纠纷的应急演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调查,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

2、调查时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的;

4、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权力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1.信息搜集责任:收集报告做好疫情信息。

2..协助处理责任:协助做好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信息搜集工作中履职不力;

2.协助公共卫生措施落实不力;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其他权力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立项责任:对日常工作、上级交办、举报、部门移交等需要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项检查。

2、监督检查责任: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应进行以下检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人员、检查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

3、决定责任:作出检查决定,对需要整改和处罚的达处理意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及时稽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接到举报或应例行检查的没有立项受理;

2、监督检查有失公正的;

3、检查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没有尽到检查义务的;

4、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

5、没有及时下达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其他权力

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2、工作指导责任: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3、安全检查责任:制定消防安全检查方案,联合乡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落实制度责任: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5、监督管理责任:对乡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工作职责的;

2、在监督检查中存在滥用职权、妨碍正常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情况;

3、在监督检查中存在索取、收受贿赂,谋取其他利益或其他腐败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权力

大气污染防治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1、防治责任: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防护责任的;

2、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

3、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便利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其他权力

秸秆禁烧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工作。

2、巡查责任:加强巡查,及时察看收种情况,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3、制止责任: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扑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组织开展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工作;

2、未组织进行秸秆禁烧的巡查;

3、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制止不力,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4、在秸秆禁烧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1、制定普查方案责任:普查前制定普查方案,加强政策宣传。

2、普查责任:落实普查方案各项措施。

3、总结责任:撰写普查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权力

负责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公共水域和未实施物业管理居住区的环境卫生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1、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2、监督责任:监督责任单位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2、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项的;

3、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4、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5、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其他权力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62

其他权力

城市住宅小区内古树名木的养护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1、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2、监督责任:监督责任单位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2、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3、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4、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5、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其他权力

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1、教育资助责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2、措施保障责任: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

2、未将家庭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纳入普惠学前教育受益范围的;

3、未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的;

4、未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

5、在学前教育保障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其他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其他权力

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1、制定普查方案责任:普查前制定普查方案,加强政策宣传。

2、普查责任:落实普查方案各项措施。

3、总结责任:撰写普查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权力

抗旱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力量,开展节水抗旱宣传活动,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

2、措施落实责任:协助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责任: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4、组织抗旱责任:组织调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抗旱中。

5、善后处理责任: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6、灾后恢复责任: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2、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3、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4、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5、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6、抗旱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

8、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9、灾后未组织恢复生产和自救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权力

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1、制定方案责任:调查前制定调查方案,加强政策宣传。

2、落实责任:落实调查方案各项措施。

3、报告责任:撰写调查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2、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土地调查工作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报告。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报告决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二十七条 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不能超过三十年,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程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权力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接到举报或者检查发现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整)。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统计和发放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每年编制一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没有及时上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权力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2、制定应急预案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救援责任: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权力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受理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收集材料。

3、建议责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4、公示责任:依法将决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3、未依法进行公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权力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督促责任: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交通隐患的日常监督检查。

2、落实责任:接到举报或者日常检查中发现交通隐患的,及时消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督促落实辖区内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2、在消除交通隐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权力

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1、制定普查方案责任:普查前制定普查方案,加强政策宣传。

2、普查责任:落实普查方案各项措施。

3、总结责任:撰写普查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履职不力;

2、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权力

就业援助对象登记救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等;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不及时送达文件;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其他权力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审查责任: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说明:

1、行政奖励事项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乡镇街道清单。

2、有法定依据但明显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事项,暂列入动态管理,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再作取消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乡共有权力事项,目前由区直部门承担并运行良好且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确有困难的,列入区级清单。

4、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乡镇街道承担,且实际由区直派驻单位承担的权力事项,不列入乡镇街道清单;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乡镇街道承担,实际是由“三权在上”区直派驻单位承担的权力事项,列入乡镇街道清单。

5、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公共服务事项,具有权力特征的,列入乡镇街道清单。

6、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宗教事务、民生保障、公众利益以及其他敏感问题的职责事项,列入乡镇街道清单。

7、对法律法规明确委托授权的,列入乡镇街道清单;对规范性文件委托的乡镇街道必须承担的相关事项,不列入乡镇街道清单。

8、法律法规规定乡镇街道协助配合其他部门的权力事项,不列入乡镇街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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