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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会制度

文章来源: 城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4-24 16:1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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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街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街

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

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引导、影响社会舆论,全面提升街道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对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条 街道新闻发布会以“城东街道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城东街道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之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七条 凡举办街道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一)涉及街道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街道审核,由相关部门准备相关材料,由街道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街道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街道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理的区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街道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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