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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文章来源: 城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1-15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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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办事处的重大行政事项的分类、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等;

(二)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建设方案;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与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四)办事处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六条  需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处理,适用《城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项决策程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办事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群众参与、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通过举行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在办事处网站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各村、办、站、所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协调沟通,协调意见应当由分管领导签署。

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上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条  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办事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的参会成员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申明同意的理由和缓决、否决的根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最终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形成文字材料,并归档留存。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未做出决定的决策事项和不需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办事处行政决策凡是涉及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收集与反馈实施情况的信息,进行决策情况后评价,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办事处主任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将评估结果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九条  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办事处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办事处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办事处提出。办事处将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建立办事处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以及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办事处立即作出决策的,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本规则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各部门、办事处所辖站所、村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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