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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文章来源: 城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1-14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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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街道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人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村、有关单位和企业意见。

第六条 全街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街道各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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