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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文章来源: 城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1-14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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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镇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保证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本街道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由本街道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即时报送备案。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法制局备案。

第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 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街道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由本街道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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