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城东街道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区委、政府和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城东街道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站所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对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确定;经分管领导审核
后签发。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