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394849/202210-00010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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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北杨寨行管区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时间: | 2023-08-07 08:5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北杨寨行管区2023年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宗宁     复审:武湘智    终审: 王四虎 |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管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行管区工作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管区直各单位依据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行管区直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全局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行管区直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制定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行管区直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涉及行管区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行管区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行管区纪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问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