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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1812-00326  信息分类: 户政服务
 内容分类: 介绍,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发布机构: 埇桥区目录数据中转
 成文日期: 2018-08-22  发布时间: 2018-08-2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死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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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文章来源: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18-08-22 19:27 责任编辑: 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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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第二五条  〔死亡注销般规定〕公死亡的,由主、亲属、抚养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籍注销及签章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籍注销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

第二六条  〔死亡注销特殊规定〕公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二七条  〔死亡登记注销证件〕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的有关情况,在本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由亲属出具丢失说明;单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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